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加强改进矿产执法 维护勘查开采秩序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通知》强调,充分认识加强矿产执法的重要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刻汲取有关问题教训,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
《通知》明确,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突出问题。从严查处无证、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从重处罚并公开通报;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同一违法主体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知》提出,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加强矿产违法形势分析研判,对一段时期内矿产违法数量多、上升快的地区和矿产品价格迅猛上涨的矿种进行重点关注;把长江、黄河沿线,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禁勘禁采区、生态红线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和违法采矿高发区,作为矿产执法重点区域。加强矿产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可通过布设视频监控、开展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结合“山长制”“田长制”将发现制止矿产违法的职责权限延伸到乡镇、村组。深化矿产卫片执法,对疑似违法图斑认真开展实地核查,将矿产卫片多年连续变化图斑作为工作重点。
《通知》要求,着力纠正矿产执法不严问题。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重大典型违法问题部将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执法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作出的矿产执法处罚决定必须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和违法采出矿产品依法没收,不得以罚款代替没收;涉嫌犯罪的矿产违法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对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持刀刃向内,及时纠正问题或追究相关责任。
《通知》提出,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强大合力,进一步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衔接,强化矿产执法与矿产督察、生态环境督察协作,认真做好矿产执法的“后半篇文章”。